广府字[2008]45号
关于调整广丰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检查、特殊治疗、特殊用药个人自付比例及同一年度多次住院起付标准的通知
各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,县直各单位:
为减轻参保患者住院经济负担,根据《广丰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(试行)》(广府发[2002]2号文件)精神,结合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运行情况,经县人民政府研究,同意从2008年度起对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检查、特殊治疗、特殊用药个人自会比例及同一年度多次住院起付标准作如下调整,请各单位及时告知参保对象。
一、 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检查、特殊治疗、特殊用药个人自付比例。从2008年度起,凡参保人员住院所发生的特殊检查、特殊治疗、特殊用药费用,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60%调整为65%,个人自付比例由40%降至35%。
二、 调整同一年度多次住院起付标准。从2008年度起,同一年度多次住院的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仍为600元,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的80%,三次以上为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的60%。
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二日